案例 补偿贸易保函赔付案
案情
1999年6月,国内某省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补偿贸易进出口合同,由A公司从B公司引进全套生产设备和技术,A公司以该套设备生产的产品返销给B公司,用以支付引进设备的全部价款和利息,每半年支付1次,5年内付清。
国内C银行应A公司的申请,于2000年1月开出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补偿贸易保函,保证在B公司提供生产设备和技术的前提下,A公司以引进的设备所生产的产品返销给B公司,或以产品外销所得的款项支付给B公司作为补偿。如A公司不能返销B公司要求的质量和数量的产品,C银行则开立以自己为付款人,以B公司指定的银行为收款人的10张银行承兑汇票,每张汇票面值150万美元,每半年支付一张汇票。本保函遵循《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》(国际商会458号规则)。
关于产品的回购问题,A公司按照C银行的建议,要求B公司开立了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产品回购商业保函。
项目投产后,A公司未能按照B公司要求保质达产,产品积压返销量小,未达到生产规模,更达不到规模效益。A公司认为:B提供的设备有质量问题使生产的产品质量不能满足要求(当时进口设备时因时间紧,未对设备进行质量验收)。B公司认为:A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有问题,不能按时交货,使B公司不能回购。
A公司和B公司在进口设备的质量和设备所生产产品的质量问题上意见不一致,导致2000年10月B公司提出仲裁要求。在C银行调解下,B公司同意暂停仲裁,在今后的几个月中两公司仍未能达成一致。B公司提出与A公司中断商务关系,导致A公司生产计划无法进行。2001年3月,B公司动用补偿贸易保函向C银行索赔,第一期金额150万美元,A公司自筹了一部分资金勉强还款,未造成C银行垫款。第二期到期时,A公司无钱还款,在C银行协助下,与B公司指定银行达成了重组协议,将第二期的150万美元平分到后面的八期之中,危机得到暂时缓解。第三期和第四期汇票到期时,A公司因无法生产出B公司满意的质量和数量的产品,又无资金付款,因此,C银行必须承担其担保责任,按照保函的规定,每半年偿付到期的汇票。
虽然C银行采取了相应的反担保措施,即要求A公司上级提供反担保;同时要求A公司抵押了土地、商住两用楼、厂房,抵押价值合计500万美元(土地为划拨地),但由于反担保单位为亏损单位,已基本不具备反担保资格,加上抵押物处置困难,最终造成银行亏损巨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