题目内容
(请给出正确答案)
[主观题]
案情介绍:2010年11月11日晚,王洪涛之子王志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。饭店所在警区的执勤人
员、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上前制止,并带王志到值班室处理,王志
不听劝阻,杨某遂对王志拳打脚踢,并用手铐击中王志的头部导致其死亡。
请问:
(1)按照有关法律规定,公务人员有几种身份?
(2)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?理由何在?
(3)本案应由谁对王志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,为什么?
答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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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听劝阻,杨某遂对王志拳打脚踢,并用手铐击中王志的头部导致其死亡。
请问:
(1)按照有关法律规定,公务人员有几种身份?
(2)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?理由何在?
(3)本案应由谁对王志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,为什么?
第1题
A.2008年11月11日
B.2009年11月11日
C.2009年4月29日
D.2010年4月29日
第2题
第3题
A.王某于2012年1月9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
B.周某于2013年3月4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
C.郑某于2014年10月16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
D.赵某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