题目内容
(请给出正确答案)
[主观题]
原告刘某于1998年2月购买了一台化油器捷达轿车。1998年12月,他为了响应北京市人民政府治理汽车尾气污染、改善
大气质量的号召,自费安装了韩国生产的“马哥马—3000”尾气净化器。经检测,其尾气排放明显低于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发布的DB11/044—1999《汽油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。但北京市环保局、交通局、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《关于对具备治理条件的轻型小客车执行新的尾气排放标准的通告》(以下简称“513通告”)规定:1995年1月1日以后领取牌照的桑塔纳、富康、捷达等小客车必须安装电控补气和三元催化器,经验收达标并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,方准予年检。显然,原告私车如未安装通告指定的产品,无论采取何种尾气治理措施、无论治理是否达标,市环保局都不予尾气复检,也不准许参加年检。自1998年8月起,原告就上述通告相关规定的合法性,向北京市环保局提出质疑,并多次与其联系参加当年年检事宜未果。原告于同年12月24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。国家环保局于2000年2月对本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,原告对其有关内容仍不服,故向法院起诉,要求法院撤销“513通告”。
请问:法院能否受理该案件?为什么?
答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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