湘水公司与麓山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%。2020年10月30日湘水公司其拥有的一项商标权(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)与麓山公司生产的一批商品交换。交换日,湘水公司换出商标权的成本为1000万元,累计摊销为200万元,已计提减值准备240万元,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;换入商品的成本为400万元,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,公允价值为640万元,增值税税额为83.2万元,湘水公司将其作为存货核算;湘水公司另以银行存款向麓山公司支付160万元(含增值税税额影响)。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,不考虑其他因素,湘水公司对该交易应确认的收益为()万元。
A.0
B.3.2
C.80
D.240